轉知文化部預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 : 2025-09-1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12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四年六 月二十七日。 茲為維護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嚴謹與專業性,修正參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之傳統匠師資格規定,就其專業技術能力予以分級,賦予一定之責任及榮譽感。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定明本辦法所指傳統匠師之定義及分級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落實傳統匠師分級制度,定明取得分級資格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增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傳統工藝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得申請中級或高級傳統匠師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
四、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或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申請中級或高級傳統匠師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三)
五、增訂申請各級傳統匠師證書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之四)
六、增訂參與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涉及傳統技術修復工項者,應遴選傳統匠師辦理與具備資格之規定,以及本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五及第二十一條)

案另載於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 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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