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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109學年度盤點實施計畫一、依據:本校財物盤點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財物管理辦法、財產損毁報廢辦法。二、目的:為落實本校財產之管理,使各單位充分瞭解所屬財物全般狀況,期達資源整合、共享共用,發揮最高教學效益,每年3月至5實施財產盤點。(工作管制表如附註1三、實施時間:(一)自盤:11031日至331日。(二)定期盤點:自盤完畢後實施,時間為11041日至531日。四、實施方式:(一)自盤:1.盤點項目為各財產保管人保管之財產。2.各單位依排定時間實施自盤,請注意是否黏貼財產標籤並上傳財產照片至財產管理系統、放置位置是否正確及使用後是否填寫使用紀錄。(二)定期盤點:1.編組與職掌:(1)主盤人:由總務長擔任,負責盤點作業之督導、考核、獎懲。(2)盤點人:由保管組負責規劃,並視需要納編本處同仁執行盤點,執行完畢後,完成盤點成果陳報。(3)會點人:由單位保管人及保管人會點並紀錄。2.盤點內容:109年度購置財產實施全面盤點。
2 (三)各單位辦理事項:1.行政、教學單位:(1)各單位保管人自盤完畢後一週內,於本校財產管理系統印製「財產自盤結果報表」,加蓋財產保管人及單位主管職章後送總務處彙整。(如附註2(2)各單位排訂定期盤時間後,請會知總務處保管組,納入管制。2.總務處:(1)彙整各單位定期盤點時間,並依定期盤點排定時程,對各單位實施盤點。(2)盤點完竣後2週內,製作盤存情形連同盤點成果、建議事項陳核。五、獎懲-依本校財物盤點辦法第9條之規定:(一)保管人、單位保管人或相關盤點事務人員均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切實遵照辦理且表現優異者,得由主盤人簽報人事室嘉獎。(二)保管人、單位保管人或相關盤點事務人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得由主盤人簽報人事室議處。六、行政協調事項:(一)請各單位財產保管人(代理人)依盤點時程表,會同實施盤點。(二)盤點時,請備妥財產增加領用單第三聯或財產明細表備查。(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閱本次盤點相關辦法或另補充修訂之。附註:1.109學年度盤點實施計畫工作管制表。2.自盤作業流程及財產自盤結果報表。